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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强制性地方标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出台2018/2/26 | 点击量313次
2018年2月14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及天津市市场质量和监督委员会同时发布天津市强制性地方标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对市内新建火电厂、现有火电厂及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做了明确规定。
意见稿第4条中,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如下:
4.1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火力发电锅炉及燃气轮机组执行本标准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
4.2 自2018年7月1日起,现有燃煤发电锅炉、以油为燃料的发电锅炉或燃气轮机组及以气体为燃料的燃气轮机组执行本标准表2规定的排放限值。
4.3 自2018年10月1日起,现有以气体为燃料的燃气发电锅炉执行本标准表2规定的排放限值。
4.4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火电厂燃煤发电锅炉应采取相应技术降低烟气排放温度和含湿量,通过收集烟气中过饱和水蒸汽中水分的方式,减少污染物排放。烟气排放温度和含湿量应达到本标准表3规定的控制要求。
4.5 自2019年7月1日起,现有火电厂燃煤发电锅炉应采取相应技术降低烟气排放温度和含湿量,采取相应技术后,烟气排放温度和含湿量应达到本标准表3规定的控制要求。
4.6 燃煤发电锅炉采取相应技术降低烟气排放温度和含湿量后,可利用余热对烟气再加热。
4.7 不同时段建设的锅炉,若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烟气,且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烟气中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则应执行各时段限值中最严格的排放限值。
4.8 火电厂的煤场必须实施封闭管理。
同时,意见稿中,还规定了污染物采样与监测要求及测定方法标准。
监管方面,意见稿规定:在任何情况下,火力发电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设施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原文链接:http://scjg.tj.gov.cn/xwzx/tg/22446.html